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

admin2011-11-07  28

问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题:
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负责举证
D、荣发装修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答案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这里的“主张”不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全部主张,而是指当事人所提出的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所以,A项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案中由装修公司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张某应当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故B项错误。侵权事实应当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所以,荣发装修公司否认侵权事实的,无需负责举证,C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6q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