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认罪的审判程序。(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2017-05-25  24

问题 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认罪的审判程序。(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以及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但是下列案件除外:(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7)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1)启动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意见(试行)》进行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进行审理。 (2)庭前程序。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之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该程序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该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3)庭审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①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4)经过审理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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