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卷三第90题)

admin2014-12-04  27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议权?(2010年卷三第90题)

选项 A、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B、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C、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
D、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

答案A,B

解析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A选项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B选项应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对执行标的所有权归属应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分别采取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异议之诉进行救济,而不是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因此,选项C是不当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故D选项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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