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49题)

admin2012-11-11  34

问题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49题)

选项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答案B

解析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在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而公民对选民名单持有不同意见,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如举委员会将不应列人选民名单的人列入,而应列人选民名单的人却没有列入。如果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依法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可知,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确定某公民是否有选民资格。由此可见。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不同,选民资格案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起诉人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便可以在依法申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B关于法院基于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驳回刘某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B应人选。
    《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因此,在本题中,起诉人刘某、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张某都必须参加诉讼。选项A说法正确,不应人选。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通过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其一,由于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二,选民资格案件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因此,选项CD说法均为正确,不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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