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015年卷三第55题)

admin2018-03-23  33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015年卷三第55题)

选项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把房屋租给方某,方某退租搬离时尚有部分租金未付,刘某可留置方某部分家具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留置机器零件

答案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留置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A项中,王某支付运费的债务尚未到清偿期,因此,还不能留置,故不当选。《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B项中,刘某与张某均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不是企业,因此,可以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具有牵连关系。B项中的家具与租金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不能留置,故不当选。C项中,寄存处与丁某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当丁某不支付保管费时,寄存处可以留置该行李,故当选。D项中,甲乙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在完成以后,由于乙欠甲借款,尽管此借款关系与机器零件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但是甲乙均是企业,不需要牵连关系,只要合法占有即可,故可以留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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