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合同违约,诉至法院,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一盘复制的录音带,其中记录了双方谈判的对话,在对话中刘某承认了违约的事实,但该录音系王某偷录的。对此,关于一审中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dmin2014-11-25  31

问题 王某诉刘某合同违约,诉至法院,其在一审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一盘复制的录音带,其中记录了双方谈判的对话,在对话中刘某承认了违约的事实,但该录音系王某偷录的。对此,关于一审中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法院应组织王某、刘某进行质证
B、一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C、该录音带不能作为质证对象
D、王某应该提交录音带的原件进行质证

答案A,B,D

解析 《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故A项正确。第48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因此,法院遇有此情形,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故B项正确。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偷录的录音带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具有证据资格,作为证据仍需要作为质证对象,故C项错误。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说明与辩驳。”因此,王某应该提交录音带的原件进行质证,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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