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
2014-11-25
31
问题
下列关于证据保全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无论在诉讼中还是起诉前均可以适用证据保全
B、证据保全的裁定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
C、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D、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答案
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2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无论在诉讼中还是起诉前都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故A项说法正确。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故B项说法错误,是正确的选项。《民诉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故CD项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X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克森公司是甲国的一家国有物资公司。去年,该公司与乙国驻丙国的使馆就向该使馆提供馆舍修缮材料事宜,签订了一项供货协议。后来,由于使馆认为克森公司交货存在质量瑕疵,双方产生纠纷。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随机变量X的分布律为则X的分布函数F(x)=________
婴幼儿患上呼吸道感染可发生很多并发症,其中最严重的是
对于水面宽度大于100m,且断面水质不均匀的大江大河,应至少设多少条采样垂线?()
下列()不属于贷款合同的签订应该关注的常见工作疏忽。
下列关于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共同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美国人口总体平均的期望寿命是79岁,但是在夏威夷出生的小孩将平均活到77岁,而那些在路易斯安那出生的人将平均活到77岁。如果一对从路易斯安那来的新婚夫妇在夏威夷开始他们的家庭生活,那么,他们的孩子预期将比他们留在路易斯安那的情况下活得更长。以下哪一论述如果
Thesenserelationshipbetween"male"and"female"is______.
Thetoneofthearticle______thewriter’smoodattheti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过使用卫星辅助的全球定位系统,汽车里的计算机能给汽车精确定位);andwiththeapplicationofsensors,smartcarscaneliminatemostcar
Arsenal’sgoalkeeperJensLehmannwascouldn’tcontinuetoplaybecausehewasinjuredbySamuelEto’o.Heuryadmittedthath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