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受到刺激而精神失常,经其妻申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甲在合伙中的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5-14  27

问题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受到刺激而精神失常,经其妻申请,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甲在合伙中的地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丙合议,经甲的监护人甲妻的同意后将甲转为有限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B、从人民法院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甲即被视为当然退伙
C、乙主张将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不同意,则甲只能退伙
D、从人民法院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日起,其妻代替其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4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以上法条可知,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或者退伙,其决定权掌握在其他合伙人手中,而甲妻并不具有合伙人身份,其对该事项并无发言权。故A项错误,不选。《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故B项错误,不选。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发生合伙人资格的转移。故D项于法无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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