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2-12-22
27
问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
A,C,D
解析
所谓承继的共犯是指事先没有通谋,在犯罪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对于这种共犯,要掌握两大知识点:
(1)这种犯罪仍然是共同犯罪;
(2)承继的共犯对其参加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判断是否是承继的共犯的关键是后行为人加入时,犯罪是否已结束。如果尚未结束,就构成共同犯罪。
抢劫罪包括暴力胁迫和取财两个行为,将他人打昏,尚未取财时,抢劫犯罪并未结束。高某明知周某在进行抢劫,仍然应周某的要求为其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这说明高某是参与了抢劫的,因此共同构成抢劫罪。但高某不必对王某的受伤负责,因为高某并未参与这一行为。
周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是没有争议的,因为高某在抢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2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列选项当中,那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甲餐馆因在门前乱丢弃垃圾和乱倒废水被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口头罚款500元,并要求当,场缴纳。餐馆老板要求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城管人员认为该餐馆老板系无理取闹,拒绝听其申辩。关于该处罚的程序和结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秦某故意伤害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秦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段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侦查阶段段某聘请了律师胡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段某进一步委托胡某为其辩护律师,则关于胡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有:
甲因涉嫌强奸罪被审判,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关于这一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某种产品需求量的概率分布如下:若每售出一件产品可盈利3元,不能售出则每件损失4元,求最佳进货量和期望盈利。
第二心音的特点是
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16年4月1日,A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由10年调整为6年,该项变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管理用固定资产系2013年12月购入,成本为1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
我国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对城乡居民的外汇存贷业务是在()。
辽代是我国木结构建筑的成熟时期,李诫编著了《营造法式》。()
一条长绳,一头悬挂重物,用来测量井的深度,绳子2折,放进井里,有7米露在井口外面;绳子3折,放进井里,距离井口还差1米,则井深()米。
某研究者在做“中学生英语写作能力促进研究”的过程中,把中学生的英语作文送给3位英语教师批改。这一做法有助于保证研究的
众所周知,血液胆固醇水平高会增加由血液凝结而引起中风(即脑溢血,由大脑的动脉血管破裂而引起)的危险性。但是,最近的一篇报道指出,血液胆固醇水平低使人患其他致命类型的中风的危险性在增大。报告建议,因为血液胆固醇在维持细胞膜的韧性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低
如果“姓名”字段是文本型字段,则查找叫“红梅”的学生应该使用
【S1】【S4】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