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关于这一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09-04-23  20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关于这一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重审后可以对被告人加刑
C、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D、对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选项A,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真实含义是,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当进行改判时,即使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量刑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进一步说,如果同时存在着被告人一方的上诉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因此,选项A的说法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可能同时存在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而一律认为“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是错误的。
   选项B,《刑诉解释》第257条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据此,选项B中“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重审后可以对被告人加刑”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选项C,《刑诉解释》.笫257条第<四)项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对比选项C可以看出,该选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是正确的。
   选项D,《刑诉解释》第257条第(二)项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可见,选项D的说法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如果罪名的改变导致了原判刑罚的加重,则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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