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故意伤害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秦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dmin2009-04-23  34

问题 秦某故意伤害案,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对秦某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起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则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A、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以公诉机关的建议为前提
B、公诉机关如果不派员出庭,辩护人也不得出庭,只能在开庭审判前将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C、公诉机关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移送给人民法院
D、对于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议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刑诉解释》第218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得到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后可以适用。因此 A选项认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以公诉机关建议为前提,显然是错误的。《刑诉解释》第 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根据本条规定,在简易程序中辩护人是“可以”不出庭,而非“不得”出庭,因此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由此可见,刑事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来说都是比较简单的案件。即使有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只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D选项认为对于复杂的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显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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