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围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2018-05-10  27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围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卷三第100题)

选项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并依法审查作出处理后,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A正确。本题中,朱某对字画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字画的所有权,而原判案件属于兴源公司与郭某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案外人异议与原判无关,朱某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故,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错误。
    对于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对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因此,本题中,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故选项B是错误的,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7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