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 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2l题)

admin2015-04-23  40

问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 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2l题)

选项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选项A、B考查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无因管理成立具有以下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
    在选项A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而非照顾自己,因此在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时,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为了甲的利益管理甲的人身,此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中,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而乙又委托丁进行临时照看,因此丁的照看行为系基于乙、丁之间的委托合同,而非无法律上的原因,丁的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据此,选项B错误。
    选项C、D考查个人劳务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知,个人劳务侵权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具有劳务关系;(2)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损害的时候是执行劳务的行为。注意提供劳务一方某些行为不属于劳务行为的情形:①超越职责行为;②擅自委托行为;③违反禁止行为;④借用机会行为。(3)提供劳务一方实施了侵害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只有符合以上三个要件时,接受劳务一方须承担替代责任。
    本题中,甲与乙,丙与丁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但是,丁替乙照看甲的小孩,超出了丙、丁间的个人劳务关系范围,不属于因劳务致人损害。故接受劳务的一方丙无须替丁承担责任。据此,选项C错误。在选项D中,乙对甲的小孩遭受损害没有过错,故乙无须承担责任,更谈不上乙与丁承担连带责任了,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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