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dmin2014-12-18  44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应当一次全部转让其股权
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两人同意
C、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D、变更戊成为新股东的章程修改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据此,甲有权转让其部分股权,故A项错误。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为甲是向非股东戊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B项正确。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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