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三第44题)

admin2014-04-28  23

问题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试卷三第44题)

选项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这一资格是法定的、抽象的。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与具体的案件无关。而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能在具体的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资格。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由此可见,选项A正确。
    当事人适格主要侧重于要求诉讼当事人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实际关联性,这也是使诉讼具有实质意义的一般前提。因此,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司法实践,适格当事人并不仅仅局限于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比如,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如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由此可见,选项B和选项C是正确的。
    通过上述对适格当事人的讲解可知,适格当事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则是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当事人的非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在再审程序中,检察院参加诉讼是基于国家所赋予的对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权,同时也只是派员出席法庭,与案件本身没有实际关联性,法律亦未规定其可以成为再审程序中的当事人,检察院当然不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因此,选项D关于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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