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06年3月1日其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

admin2012-09-12  43

问题 某甲自有城市房屋1间,2006年3月1日其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60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登记抵押。根据以上叙述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在路上行走时被违规驾驶的出租车司机撞成重伤,处于昏迷状态。司机驾车逃逸,乙见状急忙将甲送到医院治疗,为此乙花费出租车费30元,匆忙中将自己放在医院长椅上的手机丢失,乙身上穿的一件名牌西服也被甲身上的血迹污损,不能再穿。另外,乙耽误了去跟客户谈判的时间,失去了一个重要客户。对于乙所受的各项损失,甲应对哪些予以偿付?

选项 A、出租车费
B、手机
C、名牌西服
D、失去客户的损失

答案A,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2条之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案中乙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无因管理,乙为把甲送进医院治疗花费的出租车费是无因管理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甲应该予以偿付,乙的名牌西服因此被污损属于在该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乙的手机虽然也是在救甲的过程中丢失,但这与救甲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属于《民通意见》中所规定的“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的损失”,甲没有法律上的偿付义务,如果其出于道德上的原因自愿偿付,则在所不论。至于乙因救甲而失去客户的损失,则属于预期利益的损失,不是“实际损失”,所以甲没有义务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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