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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2-10-17
41
问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D
解析
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丙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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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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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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