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

admin2018-03-23  2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预付款一万元,甲公司加工服装1000套,3月10日交货,乙公司3月15日支付余款九万元。3月10日,甲公司仅加工服装900套,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10题)

选项 A、因乙公司已支付预付款,甲公司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B、乙公司有权以甲公司仅交付900套服装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货款
C、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乙公司丧失履行能力,甲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行为的形态、不安抗辩权。
    本题中,甲公司应于3月10日交货,乙公司应于3月15日支付9万元余款,该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甲公司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月10日,由于先履行义务一方甲公司仅加工了900套服装,后履行义务一方乙公司,仅能拒绝支付甲公司不能交付的100套服装的货款,而不能拒绝支付全部货款,故B项错误。
    同时,3月10号,后履行义务一方乙公司此时因濒临破产致函甲公司表示无力履行合同。《合同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甲公司有权基于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故A项和D项错误。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已不可能履行合同为由,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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