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2003年卷三第65题)

admin2014-12-04  43

问题 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2003年卷三第65题)

选项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仲裁费用

答案B,C

解析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请求与仲裁费用是不能简略去的,根据此条,可知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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