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A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乙公司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区法院受理后委托甲公司财产所在地天津市B区法院执行。在执行

admin2014-11-25  30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A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乙公司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区法院受理后委托甲公司财产所在地天津市B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B区法院发现甲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选项 A、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函告A区法院
B、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函告A区法院
C、B区法院函告A区法院的同时暂缓执行,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B区法院函告A区法院的同时暂缓执行,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案情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点:(1)甲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2)A区法院委托B区法院代为执行,B区法院发现甲公司的这一情形。对于第一点,《执行规定》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裁定中止执行,故BD项错误。对于第二点,《民诉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执行规定》第122条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故A项错误,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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