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提出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再审。下列关于本案再审法院的

admin2014-11-25  25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提出了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再审。下列关于本案再审法院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本案可以由吉林省高级法院审理
B、本案可以由长春市中级法院审理
C、本案可以指令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审理
D、本案可以由与长春市中级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7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系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当事人申请再审后由吉林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所以,吉林省高级法院可以自行审理,也可以交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还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如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应当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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