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琐事发生纠纷,甲将乙打成轻微伤,乙将甲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甲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对乙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乙对公安机关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dmin2014-02-27  27

问题 甲乙因琐事发生纠纷,甲将乙打成轻微伤,乙将甲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甲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对乙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乙对公安机关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

选项 A、甲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B、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公安局对甲的处罚
C、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有权提起反诉
D、如果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乙也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则甲、乙均为二审的上诉人

答案1,2,8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据此,A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据此,B正确。注意此项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唯一可以做变更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据此,D正确。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被告是恒定的,只能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据此,C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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