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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8年试卷一第90题)
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8年试卷一第90题)
admin
2017-03-14
18
问题
关于法律职业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8年试卷一第90题)
选项
A、两名法学院的学生讨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左同学认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检察官。孔同学认为:年龄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者可以担任公证员。左同学的说法正确而孔同学的说法不正确
B、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曾某强奸案。田法官认为: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无效。林检察官认为: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参加表决。田法官的说法正确而林检察官的说法不正确
C、乙县法院孙法官在审理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了严重后果,受到警告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在办理案件中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对这二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罚正确
D、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为扩展业务决定到某沿海城市设立分支结构,并委派专人办理有关审核事宜。法律援助对象鄂某要求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两个行为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
A,C,D
解析
A项考查检察官与公证员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公证法》第18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注意,该条规定的担任公证员的年龄为执业年龄。65周岁为公证员执业年龄的上限,并非退休年龄。故左同学的说法是正确的,孔同学说错了公证员的任职年龄,A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6条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因此,市中级法院李院长因病不能参加会议,委托不是常务副院长的孙副院长主持会议,委托是有效的。田法官的评论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故此,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案时可以列席。林检察官的说法正确。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法官与检察官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乙县法院孙法官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受到警告处分的处罚是正确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43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分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乙县检察院检察官张某非法拘禁当事人,受到记过处分,处罚是正确的。故C项正确,当选。
D项考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以及法律援助。根据《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丙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60名执业律师的合伙所,若成立3年以上可以设立分所。《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38条第1款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因此,法律援助对象要求丙律师尊重和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符合法律规范。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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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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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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