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三—37,单)

admin2017-03-09  30

问题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三—37,单)

选项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这道题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题目给定的条件不确定引起的。从事实判断上,很容易看出在本题案例中发生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事实,但这并非新的诉讼也不是诉讼标的变更,因此A、B选项错误。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处理方式,《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在题目中明确给出甲提出增加房租的请求的时间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可。然而,本题中给出的甲增加请求的时间是“案件开庭审理前”。我们知道,“案件开庭审理前”与举证期间届满前并不完全等同,在此种情形下,司法部给出C项为正确选项的参考答案是不严谨的。就本题给出的时间条件,相对恰当的选项是D选项。因为,通常而言,在民事诉讼中开庭审理前这一时间表述被认为是举证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的时间段。倘若如此,甲已经丧失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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