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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卷三—8,单)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卷三—8,单)
admin
2014-02-17
22
问题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已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卷三—8,单)
选项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
D
解析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任何权利作为基础的占有,本题中甲未经乙的许可占有乙的停车位,亦无其它权利作为占有的基础,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可依占有人是否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为标准,进一步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即知道的为恶意占有,不知者为善意占有。
本题中甲明知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故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A选项正确。
甲虽然未经乙的许可擅自将停车位出租给丙,但租赁合同作为负担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在租期届满前,甲、丙作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实际上甲根本就没有请求权,只有在租赁合同届满时才有返还停车位的请求权,所以甲自然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否则的话,丙还可以租赁合同抗辩。B选项正确。
甲无权占有乙的停车位,乙自然有权请求甲返还原物,此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存在任何时间上的限制。在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后,甲对停车位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这时要一分为二来看:在租赁期间内甲对丙不存在占有返还的请求权(上文关于B项已有分析),进而自然不存在该请求权的让与问题,在此意义上C选项错误;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丙明确表示不再续租,这就成为了无权占有人,甲自然可以随时请求其返还原物,该返还请求权基于甲的占有事实而生,是可以让与物权人乙的,在此意义上C项是正确的,此选项实际上就是特指租赁期满的情形。本题是选错题,所以司法部的答案不选择C项。
本题的难点就在于D项。请考生一定首先注意,D选项问的是“占有返还请求权”而不是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此法律依据不能适用《物权法》第34条,应该适用第245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以一定要明确,返还占有请求权针对的一定是侵占。所谓“侵占”,是指占有人对物的管领和控制被他人剥夺,使其无法继续管领和控制。如果丙是恶意占有人(即明知该车位非为甲所有而承租),可与甲对于乙构成共同侵占,则乙(注意乙是所有权人,既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也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如果丙为善意占有人(不知道该车位的来历,误以为甲对车位有处分权,即为善意),则其对车位之租赁占有虽已过租赁期,但由于其是基于与甲原有的出租意思也即有效的租赁关系而占有车位,并不构成“侵占”,因此,乙不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可见,在丙为善意的时候,乙是不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故D选项错误。本题选择D项。
当然,支持选择D项为错误项的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是,乙出国两年,其车位被甲占有,且甲租给乙占有又1年有余,乙的占有请求权已过1年除斥期间。《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所以此时乙只能以所有权人身份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早已消灭。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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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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