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29,单)

admin2014-02-21  24

问题 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29,单)

选项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答案B

解析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此可知,A项说法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由此可知,B项中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而不是以房屋产权出资的话,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B项说法正确。   
如果是普通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如果是有限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D选项的合伙协议,只需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就发生效力,不需要登记,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故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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