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第12题)

admin2021-11-02  22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2011年卷三第12题)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A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仅须通知债务人即可。本案中,甲公司转让债权已经通知了乙公司,丁公司的抗辩无法律依据。
B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须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案中,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因该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效力待定,故戊公司还未有效承担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戊公司可基于此对丁公司抗辩。
C错误:首先,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视为对债务转移行为的追认,债务转移行为有效,戊公司全部承担了债务成为新的债务人。现本案关系就非常简单了:丁(债权人)、乙(债务人)、戊(次债务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务,而“怠于”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C项中乙公司并未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债权人丁公司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戊公司不可以此抗辩。
D错误:仲裁条款为合同条款,具有相对性,仅在乙、戊间发生效力,不可以此对第三人丁抗辩。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w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