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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10—卷二—20,单)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10—卷二—20,单)
admin
2017-03-07
36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10—卷二—20,单)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
C
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司法考试中的一个常考点。需要重点注意的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三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对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1)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的,不考虑是单位名义还是个人名义。(2)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要看以谁的名义。如果是个人名义,则不要求谋取个人利益;如果是单位名义,则要求个人决定,并且要求谋取个人利益。(3)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时,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受限制,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均可以。
A项中,甲是将公款给其弟使用,即给自然人使用,故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B项中,甲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C项中,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但选项中没有交待其是否是个人决定以及谋取个人利益,故C项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D项中,甲“擅自"决定,说明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说明谋取了个人利益。故D项所述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可能涉嫌其他犯罪)。因为,此时属于单位犯罪,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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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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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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