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欠赵某50万元,迟迟不肯归还,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向王某发出支付令。关于支付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22-03-15  31

问题 王某欠赵某50万元,迟迟不肯归还,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向王某发出支付令。关于支付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若向王某送达支付令,王某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王某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支付令的督促效力与强制执行力同时产生
D、王某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A,B

解析 《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债务人拒收支付令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异议,依法律规定,债务人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债务人拒收不能视为对支付令的异议,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A项正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时的审查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此可知,支付令具有督促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但两者却不是同时产生:(1)支付令的督促效力,即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支付令制作发出即产生。(2)支付令的强制执行力,是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日不提出书面异议时产生,如果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虽然具有督促效力,但不产生强制执行力。故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对债务提出异议。D项没有交代向哪个法院起诉,过于笼统,故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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