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8-05-10  46

问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6题)

选项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解析 A错误:2012年3月,甲、乙、丙签订散伙协议,仅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此行为仅是一个负担行为,未经公示,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B错误: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判决是基于散伙协议做出的给付判决,判决生效后还需作出给付行为并办理相应公示(如登记)才可发生物权变动。所以,202年8月,房屋仍然归丙所有。注意:这里很多考生认为可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认为判决生效时房屋已经变动为甲、乙共有,但是并非如此。本条所说的判决仅限“形成判决”,而不包括“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本案的判决为“给付判决”,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
    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丙变动为丁。
    D错误:丁虽将房屋赠与女友,并公证了赠与合同,但是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所有权人仍为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p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