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C区交货。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生产停滞,导致未能及时供货,甲公司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可以以( )为由不予受理。

admin2009-05-14  25

问题 位于A区的甲公司与位于B区的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C区交货。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生产停滞,导致未能及时供货,甲公司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可以以(    )为由不予受理。

选项 A、本案由C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B、甲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C、甲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点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此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时,B区法院就应当受理,所以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受理条件中并没有证据这一条件,证据不足是案件实体审查的内容,并不属于受理时应当审查的内容,所以B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诉权,法院也应当受理,因此,C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双方已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为由不予受理。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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