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铁金粉一万吨、总价款2000

admin2016-10-26  39

问题 某实业公司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由王某承包该公司在甲市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为王某。实业公司为王某提供了办公地点和经营的一些合法手续。承包后,王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物资供应公司签订了提供铁金粉一万吨、总价款2000万元的供货合同。合同订立后,王某找到实业公司办公室的李某搞到一张空白介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25万元汇入该账户。王某收到25万元之后,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并退款5万元,余款提取后,即携款潜逃。物资供应公司找到实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实业公司讲,王某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承包人,王某的行为由其甲市分公司负责。据查,该分公司是一个空壳公司,无注册资金,也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
  问:(1)甲市分公司与实业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
  (2)实业公司认为,其对王某私立账户的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给公司,王某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司无关,问:王某与物资供应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3)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1)甲市分公司是实业公司的分公司。理由:一是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是《公司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在该案中,甲市分公司事实上没有自己独立的注册资本,不是独立的法人。三是王某与实业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实质是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有关核算的安排,对外不生效力。 (2)有效。理由是:开立账户、私刻公司财务章所用的公司介绍信由实业公司提供,物资公司的货款是打到因实业公司的行为而设立的账户上的,构成表见代理,应由实业公司负责。 (3)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物资供应公司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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