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

admin2012-12-13  15

问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一第99题)

选项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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