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
admin
2012-12-13
15
问题
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9年试卷一第99题)
选项
A、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B、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D、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本题中罗伯逊是甲国人,其原始住所在甲国。但其与家人久居乙国,即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视为其在乙国有住所。罗伯逊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应视为在丙国经常居住,即其在丙国也有住所。后罗伯逊长期居住在北京,应视为在中国有住所。在罗伯逊有几个住所的情况下,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因纠纷涉及丙国,故以丙国住所为住所。C项正确。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未对住所的确定作出新的规定,但该法更多地使用了“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住所的积极冲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wa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县法院公开审判王某奸淫幼女案,县检察院以人员不足为由,未派人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法定期限内检察院没抗诉,被告没上诉,判决生效后,王某的亲属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本案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是:
需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才能受理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为应以哪些犯罪论处?
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的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甲机关依法委托乙组织行使其职权,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对这一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面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贾某在抢劫于某的过程中见于某拼命反抗,用刀猛刺了于某一刀,于某大声呼救,贾某怕罪行暴露,遂弃刀逃跑。于某被刺成重伤。贾某的行为构成:
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要实现无线上网,除了需要无线网卡和无线路由,还必须有_______。
下列有关传染性软疣的叙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与汗液排泄密切相关的是其华在面依靠的是
王富贵家的水牛吃了同村人田里的红花草,乡派出所以王富贵违反乡规民约为由,将其关押3天。王富贵出来后不服,要求派出所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期货市场的居间人()。
对于原始投资额不同,项目计算期相同的互斥方案之间的比较最适合采用( )。
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x,y是关于t的方程t2-2at+a+2=0的两个实根,则x2+y2的最小值为().
WinnersandLosersWhyarethebiggestwinnersinthepastdecadeoftradeglobalizationmostlyinSouthandEastAsia,wh
Whatcanmakeaperson’striptoworkfearsom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