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年卷三第53题)

admin2014-12-09  24

问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年卷三第53题)

选项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 ①本题需判断乙是否已经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若乙已善意取得,则甲的所有权消灭,自然不能对乙请求返还该自行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第一,动产占有人实施了无权处分;第二,该动产属于占有委托物,即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反之,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第三,动产交付之时,受让人主观上为善意;第四,受让人以合理的对价受让;第五,已经完成了交付(但以占有改定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②关于A选项和B选项。若该自行车为遗失物或者盗赃,即使乙善意购买,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甲也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乙之日起2年内要求乙返还。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③关于C选项。若自行车为盗赃,乙购买时具有恶意,更与善意取得无关,乙不能取得所有权,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乙返还。故C选项正确。④关于D选项。若乙向丙购买时,未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则不发生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故D选项正确。
    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5~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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