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admin2022-05-12  30

问题 简述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选项

答案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既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S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