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

admin2013-04-25  23

问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为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质权须占有质物,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后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故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留置条款,而对质权来说,是法律禁止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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