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个自然人想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五人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哪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admin2013-07-02  28

问题 甲、乙、丙、丁、戊五个自然人想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他们五人起草了一份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哪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选项 A、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万元,公司成立时只缴纳3万元,其余的于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缴清   
B、公司不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分配红利,而是平均分配红利
C、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不按出资比例,甲拥有40%的表决权,乙拥有30%的表决权,丙、丁、戊各拥有10%的表决权
D、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原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股权

答案A

解析 A选项中各股东首次出资3万元,低于注册资本30万元的20%,违反了《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是应选项。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B选项和D选项中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是应选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该条规定,C选项中的事项不违反法律,所以也不是应选珂。由此可见,股东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比例在红利分配、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东表决权行使等方面不必然具有约束力,只要股东之间另有约定,则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这也是新公司法任意性特征增强的表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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