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类型。[上交2009年研]

admin2022-09-19  44

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类型。[上交2009年研]

选项

答案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因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多可以归纳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类。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这四种类型: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其他物权,从而物尽其用。《民法典》第24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2)用益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有: ①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④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3)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特征在于: ①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②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③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④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4)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人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对于物的亲自支配为必要。占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通过他人为媒介,也可以成立占有。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①占有人依辅助人而成立的占有,如雇主依雇员占有机器; ②间接占有,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对于出租人构成间接占有。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民法典》第五分编规定的是占有而非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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