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中山大学2009年研;北师2007年研]

admin2022-09-19  46

问题 试述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中山大学2009年研;北师2007年研]

选项

答案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主要包括: (1)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一般须经登记,但无须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质权的成立,则以出质人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为必要。质物的占有移转,既是质权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但对于某些权利质权的成立,也以办理出质登记为必要。 (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抵押权的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及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则为动产和除不动产与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财产与质权财产的范围,于动产上存在交叉。因此,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还是质权,依合同的约定及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而为区别。 (3)担保的机能不同。抵押权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效力来发挥担保作用,其不具有留置效力。而质权除有优先受偿效力外,尚具有对标的物或其权利凭证的占有、留置效力,即由质权人直接控制标的物。造成出质人心理压迫,以促使债务如期清偿。 (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时,在达不成协议时一般需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就其价款受偿,而不能强行夺取抵押财产并为变卖。而质权人于债权届期或约定事由发生而末受清偿时,因其已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法程序而得径直参照市场价格变卖质押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变价价值受偿。出质人如认为变价不公,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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