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

admin2018-03-24  27

问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问题。(2009年卷三97~100题,不定项)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是原告。在本案中,只有王某作为赡养权人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是本案的唯一原告,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其中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在本案中,王甲、王乙、王丙负有共同的赡养义务,他们的义务指向了一项共同的赡养权,他们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义务主体与原告形成一个赡养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中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三个赡养义务人在诉讼中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被告。因此,B和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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