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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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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比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下列几题。(2013年卷三第98~100题)
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
A,C
解析
该题直接考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有权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问,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由于本题中,申请人的执行债权是100万元金钱债权,而朱某异议的是作为执行标的,但却与本案金钱债权无关的字画,因此,根据本法第227条的规定,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之诉,故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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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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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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