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admin2014-12-04  38

问题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比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请回答下列几题。(2013年卷三第98~100题)
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选项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析 该题综合性考查执行措施的运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目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的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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