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09  24

问题 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案B,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可知,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与受害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行为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出于故意;
(2)行为的目的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3)事实上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本题中B选项符合构成要件(1),D选项符合构成要件(3),因此是正确的。
   甲公司在宣传自己产品的时候,以贬低过去的同类软件的手段抬高自己产品,其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损害了包括乙公司在内的所有同业竞争者的商业声誉和商品信誉。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商(包括乙公司)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均可以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A项的陈述忽略了其他同业竞争者的诉权,因此不正确。
    C选项中,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记者并不是诋毁商誉行为的行为主体,不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其次,是否有财产给予行为不是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因此,记者发表内容失实的文章诋毁其他经营者产品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而不是诋毁商誉行为。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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