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

admin2019-02-24  27

问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在插画展开幕前3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名及作品完成日期。刘某还表示愿意把设计手稿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了报酬,并将手稿交给设计部负责人林某,由林某去安排后续制作事宜。在2015年年底举行的公司年会上,甲公司将刘某的手稿作为奖品颁发给了林某。
   2016年年初,乙出版社拟出版一本名为《爸爸、妈妈和我》的亲子读物,邀请林某为该读物绘制插图。林某以家中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完成了10幅插图的绘制。2016年7月,该书出版,版权页上有“插图:林某”的字样。
   刘某购得该书后,发现书中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构成上与自己的作品极其相似,于是,刘某以林某和乙出版社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时,林某辩称:刘某是受甲公司委托设计涉案卡通形象,甲公司已经支付报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甲公司所有,刘某无权提起诉讼。2015年年底,自己合法获得了刘某手稿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使用手稿中的卡通形象。
    乙出版社认为:图书的所有插图都是林某绘制完成的新作品,出版社征得林某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即可使用,没有侵犯刘某的权利。在审定林某的插图时,乙出版社曾要求林某出示手稿,林某出示了甲公司颁发给自己的卡通形象手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出版社已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林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林某是否侵犯刘某的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同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作品的刘某。 (2)林某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可以按侵犯的客体分成两大类:财产权侵权和人身权侵权。其中,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由权利人控制和行使并因此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演绎、表演、展览等方式违法使用有关作品,即意味着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 材料中,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爸爸、妈妈和我》的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10幅插图。这些插图虽然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其中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因此,林某是以演绎的方式使用刘某的作品,其演绎作品虽然也有创作的成分,但是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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