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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
【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
admin
2018-07-27
43
问题
【案情】
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2011年卷四第五题)
【问题】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选项
答案
(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既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又是本案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因为江甲在实体法上是江乙的监护人,江乙造成了他人的侵权损害,江甲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判断。在本案中甲公司是原告,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之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王某只是代表甲公司进行诉讼,但不是当事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江乙未满18岁,系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所以不能亲自诉讼,江甲是江乙的监护人,在诉讼中就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另外,《民诉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江甲同时也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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