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制度及其含义。

admin2020-12-30  38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中“所附条件”的特征。
  (3)如何理解“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
    (4)条文中“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的含义。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特点有:①条件具有未来性。②条件具有或然性。③条件具有非法定性。④条件具有合法性。 (3)“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情形即行使形成权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以及基于交易安全而不允许附条件的行为。 (4)生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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