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

admin2012-12-10  36

问题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6题)

选项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首先,甲与乙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购买潜水设备的买卖合同。但是,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共计4万元,第二期款3万元迟迟未付,由于潜水设备一套的综合价值10万元,甲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3万元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1/5,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乙可以解除合同。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合同一旦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A项是正确的。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可知,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最后,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甲作为占有人,在将潜水设备出卖给丙时,并非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因为该潜水设备价值10万元,甲却以明显低于市价的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丙,而且丙还是一名职业潜水员,显然应当明知该价格的不合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潜水设备,作为所有人的乙有权要求丙返还。并且,在乙请求丙返还原物时,不需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因为在所有人乙与丙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丙无权在乙请求返还时要求乙支付自己2万元。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至于丙损失的2万元购买费用,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丙有权要求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甲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自己的2万元购买费。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但严格推敲,本题将D项作为答案是不严密的,因为甲在卖设备给丙时,尚未取得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后来乙解除合同,就导致甲与丙的合同由效力待定而转变成了不生效,对于一个不生效的合同。丙只能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D项如作为答案应改成“……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是分期付款买卖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规定结合起来进行考查,是未来司法考试的一个趋势。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经常设置的陷阱之一是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而非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未支付部分”的1/5。本题选项A就是考查的这一点。如果考生对其不能正确把握,很可能选错。陷阱之二是出卖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是否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考生如果对此不能正确把握,很可能认为乙解除合同并不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而漏选了B选项。陷阱之三考查的是善意取得要件中的“以合理价格转让”的理解。由于本题中,潜水设备价值10万元,甲转让时却是2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受让人还是一名职业的潜水员,所以,很明显,这种转让的价格应当认定为不合理。考生很可能没有把握题目中给出的潜水设备的价格和丙作为职业潜水员这样的条件,而误认为适用善意取得。陷阱之四是在不构成善意取得后,丙应当返还原物,丙的损失应当由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甲承担,而不能要求所有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很多考生在这一点上没有正确把握,从而误选了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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