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4题)

admin2012-11-11  25

问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34题)

选项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A

解析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便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法律效力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15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由此可见,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因此,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不能用公告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裁定的性质,一经送达债务人,便具有如下法律效力:第一,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即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第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而非不具有法律效力。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此可见,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方式仅限书面形式,债务人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异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在本题中,选项C是最具干扰力的选项。很多考生认为支付令应当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届满之次日起生效,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此种错误理解的关键在于考生没有仔细阅读法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可知,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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