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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
2018-04-02
24
问题
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答案
B,C,D
解析
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本题中,车辆虽为共有,但郝辉还是对该车辆享有部分利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应当驳回其异议。法院可以将车辆变现后,以郝辉享有的部分权益向龙前铭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因此,利害关系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当直接裁定中止执行。B、C、D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法院可以查扣该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前铭可对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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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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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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