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

admin2014-12-09  24

问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题)

选项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①甲公司对乙银行借款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1年3月25日至20t3年3月24日止)。因乙银行在此期间一直未向甲主张过债权,乙对甲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甲对乙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②《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自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该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债权,并不因债权转让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中断必须发生在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内。③《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丁公司可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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